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特种车辆静止作业状态下造成人身伤亡,交强险该不该赔?

深圳家事纠纷律师1年前 (2025-10-28)经典案例338
  特种车辆在静止作业状态下不慎造成第三人受伤,交强险保险公司以其未处于行驶状态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如何裁判?近日,北京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因特种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23年5月,延庆…

  特种车辆在静止作业状态下不慎造成第三人受伤,交强险保险公司以其未处于行驶状态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如何裁判?近日,北京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因特种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延庆区某民房施工时,泵车司机王某使用遥控器操控泵车臂进行移动的过程中,不慎触及房屋上空高压线,导致工人付某被电击倒,昏迷受伤。

后经医院诊断付某体表烧伤、凝血功能异常,为此付某住院治疗54天。出院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付某诉至法院,要求泵车司机王某、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

泵车司机王某、商业险保险公司等各方责任人辩称,根据法院认定结果在其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首先本案为停放静态下作业中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非在车辆移动或行驶中发生,应属于工地安全责任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将此次非交通事故转嫁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其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应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次事故无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故保险人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

特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该特种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该特种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付某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其他侵权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不特定社会公众权益,使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同时鉴于特种车辆的核心功能在于执行特殊作业任务,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道路交通运输,当投保人选择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预见并接受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畴之内,不应滥用条款架空保障功能。只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才符合投保人在投保特种作业车辆交强险时的合理预期以及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与立法目的。

当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义务,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而对车主来说,除了交强险,可根据车辆特殊用途等,为车辆配置其他限额更高、险种更全面的商业保险,以实现在事故中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目的;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明确约定作业场景、设备使用范围等‌,避免因“使用性质与承保范围不符”引发拒赔争议。


 

来源:延庆法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纠纷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gzdavp.com/?id=121

分享给朋友:

“特种车辆静止作业状态下造成人身伤亡,交强险该不该赔?” 的相关文章

情侣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法治日报讯(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胡旬子)恋爱期间,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在情侣间经常发生,但双方分手后,这些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李先生与王女…

通过股权代持当“隐名股东”逃避执行 犯拒执罪获刑罚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暗中转移、隐匿股权让他人代持,所得1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也偷偷转到他人账户。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和2016年,法院分别判决戴某对李某的借款380万元和戴某甲的借款2600万元…

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应依约履行 ——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

经营者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方某与某票务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载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因行程有变,方某向某票务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张演出票被该…

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系某词典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马某下载后使用该APP时,系统提示用户需阅读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中载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若用户在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点击手机屏幕其他位置,该提示内容即消失并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选项,且勾选后没有撤回同意的途径。若用户点击拒绝,则该A…

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