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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曹某芳服务合同纠纷案 ——耐心开展释明指导,引导群众依法行使诉权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1日,张某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件服务合同纠纷立案申请。立案人员认真核对张某提交的起诉材料发现,张某为一美容店的经营者,因曹某芳在美容店内多次购买产品未支付货款引发纠纷。该美容店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1日,张某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件服务合同纠纷立案申请。立案人员认真核对张某提交的起诉材料发现,张某为一美容店的经营者,因曹某芳在美容店内多次购买产品未支付货款引发纠纷。该美容店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而非经营者张某。

虽然起诉材料存在一定瑕疵,但是东营区法院没有简单“一退了之”,而是通过电话沟通,对张某开展法律释明,进行一次性告知补正。经过立案人员的诉讼指导,张某将起诉主体变更为其经营的美容店后再次提交了立案申请,东营区法院依法予以登记立案。经速裁法官调解,曹某芳当庭支付货款,案件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许多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准确理解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耐心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一次性告知补正,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东营区法院没有因程序问题就将老百姓的诉求简单拒之门外,而是通过前置、主动、充分的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依法变更诉讼主体,有效防止立案受理阶段的“程序空转”,为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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