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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参与化解万亩海洋牧场债务危机 助力企业重焕新生 ——某水产公司与金融机构、社会债权人债务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某水产公司主营海洋牧场养殖,规模达万亩,前期经营良好。后因疫情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无法按期偿还多家银行金融借款及大额社会融资,引发系列纠纷。企业资产被全面查封,经营活动全面停滞,优质资产贬值,法定代表人余某被限制高消费,企业面临资不抵债、破产清算风险。2024年5月,余某向…

【基本案情】

某水产公司主营海洋牧场养殖,规模达万亩,前期经营良好。后因疫情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无法按期偿还多家银行金融借款及大额社会融资,引发系列纠纷。企业资产被全面查封,经营活动全面停滞,优质资产贬值,法定代表人余某被限制高消费,企业面临资不抵债、破产清算风险。2024年5月,余某向作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的人大代表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助力企业重回发展轨道。

【调解过程及结果】

人大代表收到调解申请后,根据本案金融债权与社会融资交织、企业经营与地方产业发展并重等多重复杂情况,在法院指导下,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会同相关单位联合推进调解工作,携手实现“纾困企业、保障债权、稳定就业、优化环境”目标。一是发挥代表优势,搭建联合调处平台。在了解到水产公司面临拖欠三家银行1200余万元及众多社会债权人逾4000余万元债务的现实困境后,人大代表调解员在法院协调下,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实地勘查与经营评估,形成涵盖资产价值、现金流状况与重整可行性的专业分析报告,为推进后续调解工作提供客观依据。基于该分析报告反映的企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短期偿付困难的实际,人大代表调解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协调处理金融机构债权与社会债权间的受偿顺序与方式差异,如何在保障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保护,以及如何通过制度化安排确保债务重组方案实质履行,避免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此,人大代表调解员协调召开由金融机构、社会债权人、某水产公司及相关部门参与的多方会议,通过数据化呈现企业经营能力、现实状况、行业发展以及重整前景等,阐明企业内在活力,引导各方从立场对立转向寻求共同利益契合点。二是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平衡各方合法权益。针对金融机构要求优先受偿的诉求、社会债权人经营依赖期待与企业自身生存偿债需要,调解工作采取分类处置策略,努力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对于金融债权,在人大代表协调下,推动银行与某水产公司达成附履行保障条款的分期清偿协议,并促成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及还款宽限期。对于社会性债权,创新设计“部分债务即时清偿、部分债权转股权、部分债权分期履行”的复合型解决方案,通过专项法律辅导与商业前景说明,引导主要债权人完成从外部债权持有人向内部权益所有人的角色转换,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三是构建协同保障机制,着力破除制度障碍。人大代表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法院为达成调解协议提供专业指导,柔性采取司法“活封活扣”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企业正常经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障在企业完成债务重组后,依法高效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经营许可变更等行政事项,为重组方案的顺利实施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四是引入战略投资资源,夯实再生发展基础。人大代表调解员依托其社会公信力与资源网络,主动对接具备行业背景与资金实力的潜在战略投资者,组织多轮商业洽谈与实地考察,最终成功引入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股权投资,为某水产公司恢复生产经营注入关键流动性资源,并为后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五是建立履约监督体系,确保协议成果落地。调解协议签署后,人大代表牵头、多方参与做好履行督导工作。定期通报履行进展,跟踪核查协议条款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于可能影响协议履行的重大事项,及时启动应急协调程序,确保债务重组方案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经过调解,某水产公司与各家金融机构达成和解协议,企业资产全部解封,法定代表人余某个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依法解除,个人债务完成重组,实现“债转股”,某水产公司还获得新资金注入,恢复生产经营,实现了企业重生、债权保障、产业稳定的双赢多赢共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重大复合型债务纠纷,涉及金融机构、众多社会债权人及企业自身生存等多重权益交织,案情复杂且存在企业破产清算、区域产业链受损等风险。为此,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其作为法院特邀调解员的职能作用,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指导下,协同相关部门,通过“专业评估、分类处置、引入资本、履约监管”的系统性调解模式,一揽子化解金融与社会债务,助力企业重焕生机。一是发挥代表枢纽作用,凝聚多元解纷共识。人大代表积极介入并主动协调,依托其公信力与社会影响力,搭建金融机构、社会债权人、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多方对话平台。通过组织专业评估、召开专题会议,引导利益共通,弥合各方主体间信任裂痕,推动形成“以经营保障清偿”这一核心共识。人大代表同时履行监督职能,对调解过程中的程序堵点提出建议,并建立履约监督体系,确保协议落地,彰显了其在复杂债务纠纷中重要桥梁作用与履职优势。二是协同府院联动机制,构建系统救治体系。本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与行政资源。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提供专业指导,采取“活封活扣”等柔性司法措施,及时对债务重组过程中签订的有关协议给予指导,确保在法律框架内化解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同步介入,加强政策支持与行业引导,高效审批行政事项,为企业维持运营、恢复偿债能力创设有利外部环境。通过发挥司法权威与行政效能双重优势,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了债务化解与企业存续的协同推进,形成权责清晰、多方共治的企业救治路径。三是创新分类调解模式,形成纾困推广范式。本案坚持以企业存续为导向,按照“救治为主、全程可控”总体思路,兼顾各方权益平衡,探索建立“专业评估、分类施策、引入资本、履约监督”的四步调解法,为同类涉企债务纠纷提供可复制路径。首先,依托第三方专业报告,客观评估企业资产价值与经营前景,为后续谈判提供客观依据。其次,针对金融债权与社会债权的不同属性,分别设计“附保障分期清偿”与“现金+债转股+分期履行”复合方案,实现优先权保障与经营依赖的平衡。最后,引入战略投资改善企业资金结构,并建立多方督导机制保障协议履行,实现了“纾困”闭环。最终,妥善化解企业千万元债务危机,助企重焕新生,以多元解纷优势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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