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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后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张某父母于张某婚前为其出资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徐某与张某婚后共同办理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共有情况为双方共同共有。徐某与张某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徐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徐某诉请与张某离婚,…

    【基本案情】 张某父母于张某婚前为其出资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徐某与张某婚后共同办理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共有情况为双方共同共有。徐某与张某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徐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徐某诉请与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共有房产和存款。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离婚时达不成有效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案涉房屋登记在徐某、张某的名下,双方共同共有。因案涉房屋购买及装修均为张某父母出资,徐某对该房屋没有经济付出,从房屋的来源、出资情况、对房屋所作出贡献大小等因素考虑,判决徐某分得该房屋20%的份额。另根据两人名下存款的情况,在财产的分割上适当照顾了徐某。
 
  【典型意义】 虽案涉房屋于婚后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应为二人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简单“一人一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作出裁判,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行为并不能够使徐某“顺理成章”获得一半的份额。本案中,在女方主张要求男方给付房屋折价款的情况下,确定男方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同时结合案涉房屋系男方父母于婚前出资购买并装修的事实,且已在存款分割方面照顾了女方,法院认定由女方取得案涉房屋20%的份额,判令男方以鉴定所确认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女方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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