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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夫妻离异后仍共同生活,对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王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于2017年9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杨某未离开家,继续与王某和女儿一起生活,共同居住在王某名下的房屋内。在离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杨某存在行为不检点的情形,且经常骚扰、威胁王某,后王某不愿继续与其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王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于2017年9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杨某未离开家,继续与王某和女儿一起生活,共同居住在王某名下的房屋内。在离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杨某存在行为不检点的情形,且经常骚扰、威胁王某,后王某不愿继续与其共同生活,要求杨某搬离,杨某拒绝。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搬离其房屋,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杨某存在打砸以及违背王某意愿等情形,王某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杨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杨某骚扰王某。在王某诉杨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杨某立即搬出王某的房屋。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杨某与王某婚姻关系终止后的同居期间,女方被纠缠、骚扰,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了法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即存在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对于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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