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缺失家庭监护的未成年人可申请公职监护 ——村委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张某和赵某协议离婚,约定两子女张甲、张乙由张某抚养。之后张某去世,赵某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抚养两子女,张甲、张乙随祖父母生活,但祖父母年迈体弱,无经济收入和监护能力,其他亲友亦不愿担任监护人。居住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经常照料两人学习生活,鉴于张甲、张乙长期无人监护,影响正常学习生活,村委会遂向法…
基本案情
张某和赵某协议离婚,约定两子女张甲、张乙由张某抚养。之后张某去世,赵某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抚养两子女,张甲、张乙随祖父母生活,但祖父母年迈体弱,无经济收入和监护能力,其他亲友亦不愿担任监护人。居住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经常照料两人学习生活,鉴于张甲、张乙长期无人监护,影响正常学习生活,村委会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赵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会担任张甲、张乙的监护人,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撤销赵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张甲、张乙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主动联合法院、妇联、民政局、团委等部门开展跟踪回访,向张甲、张乙发放司法救助金、社会慰问金以及捐赠衣物,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教育政策保障金。
典型意义
公职监护是国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兜底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基本民生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案中,司法机关适用公职监护制度,注重司法裁判与社会救助有序衔接,综合运用案件回访、司法救助等方式巩固提升了公职监护服务基层治理的法治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