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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能否免除支付义务?法院判了!

深圳家事纠纷律师1年前 (2025-08-28)经典案例484
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却以经常看望小孩已尽到“自愿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对于这样约定不明的抚养协议,法院应如何认定?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基本案情2013年1月,阳某(父亲)与王某(母亲)登记结婚,同年…

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却以经常看望小孩已尽到“自愿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对于这样约定不明的抚养协议,法院应如何认定?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阳某(父亲)与王某(母亲)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下小毅(化名)。后小毅的父亲和母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孩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责,女方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离婚后,双方就抚养费的承担各执一词。

小毅母亲主张:二人离婚时,小毅父亲尚欠其25000元债务未还,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的“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则是以其不再要求小毅父亲偿还上述债务的形式予以抵扣,且其常去看望小毅、给小毅零用钱、为小毅购买衣物等,已尽到“自愿抚养”义务,故其无需再另行支付抚养费。

小毅父亲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未偿还的借款是用于抵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毅母亲应支付的抚养费,并非离婚后的抚养费。《离婚协议书》中的“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并非对小毅母亲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而是双方基于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小毅母亲未来收入来确定的考虑,未明确抚养费金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阳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王某对阳某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应抵扣抚养费,王某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离婚协议亦未明确约定以债权抵扣抚养费的支付,更未约定抵扣的抚养费具体金额,故法院对王某该主张不予支持,王某对此可另行主张权利。

王某作为小毅的母亲,支付小孩抚养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从离婚协议的约定分析,王某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但未明确具体的给付金额和期限,可以视为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给付的抚养费标准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全部或部分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现双方就给付抚养费的多少的期限不能达成协议,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判决。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约定、孩子抚养的实际需要、王某的经济状况及负担能力等因素,法院判决王某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小毅支付抚养费。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衡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协议离婚因其便捷性,常被视为夫妻“好聚好散”的首选。然而,实践中,不少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够审慎,或随意套用网络模板,或对关键条款约定模糊、草草了事,忽视了离婚协议作为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和严谨性。殊不知,这种“约定不明”很可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就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关于抚养权归属必须清晰写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约定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于抚养费支付,应明确不直接抚养方每月或每年应支付的抚养费具体数额、方式、期限等。

离婚,是一段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各自新生活的起点。一份约定清晰、权责明确的离婚协议,不仅是对过往关系的妥善交代,更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保障。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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