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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保“死亡保险”却不知情,保费能退吗?

深圳家事纠纷律师1年前 (2025-10-28)经典案例332
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一份保险是抵御风险的手段,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不知情,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费能否退回?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保险公司未确认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同时退还相应保费。 妻子为丈夫投保“死亡保险”…

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一份保险是抵御风险的手段,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不知情,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费能否退回?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保险公司未确认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同时退还相应保费。  


  妻子为丈夫投保“死亡保险”  


  2022年1月27日,张某的妻子苏某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曹某的推销,为张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限为终身,每年保费5540元。  


  由于此前就与曹某认识,苏某并未详细了解保险内容。在曹某作了相关介绍后,苏某便通过其发送的投保链接在手机上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都是苏某。曹某既未提醒苏某与张某沟通投保事宜,也未核实确认被保险人签字是否为张某。  


  然而,张某对此却不知情。直至2024年4月,张某才得知,妻子为自己投保了。张某随后多次与某保险公司电话沟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沟通无果,2024年9月,张某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已经交纳的三年保费1662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的妻子苏某作为投保人签订了投保合同,合同签署之前保险人已经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内容,尽到了说明义务。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才进行的承保,被保险人张某不能以没有亲自签字为由否认合同效力。被保险人张某声称不知道涉案合同违背常理,且公司曾对苏某进行过电子回访,回访问卷中苏某确认被保险人签名为张某亲笔签名。  


  法院认定:涉“死亡保险”部分合同无效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投保过程中张某并未参与,某保险公司也并未与张某沟通。某保险公司的回访问卷是向投保人苏某作出的,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签字为其本人签署或张某知晓投保要求并同意。  


  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对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承担举证责任。其虽主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均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也均不能免除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真实意思的义务。


  案涉保险合同不仅包含死亡给付条件,还包含重大疾病的给付条件,并非单纯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东城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在案涉复合型保险合同下,既包含重疾给付条件也包含死亡给付条件,通过庭审询问,二者亦是可以区分的,故确认涉案保险合同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既不违反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亦不会妨碍其他部分的履行。法院最终确认涉案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在保险公司未提交保费核算依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保险合同的性质等因素,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苏某保费8310元。  


  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为控制可能存在的巨大道德风险,各国保险法对死亡保险都有特别的规定。在死亡保险中,我国保险法亦规定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且对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作出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而未表示异议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同意”负有举证责任,但其举证能力往往较弱。在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签字为代签时,保险公司仅向投保人发送投保链接或对投保人进行回访确认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投保确认流程,避免出现因未能证明“被保险人同意”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当今社会,保险越来越成为人们风险管理的重要选择,法律对特殊保险下被保险人同意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更好地实现保险的价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亦应当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认真阅读投保单的内容,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如实告知并签名确认。只有这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理赔,否则可能出现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诚信而拒赔的情况。

作者:张萌萌 郭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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