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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内让人一掷万金的“赌石”,收货后如不满意,能因“货不对板”要求退一赔三吗?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以清晰的司法判断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买家对商品真实性的误解主要由自身原因所致,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此前,买家李某在某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相中了A珠宝店销售的几块原石。下单前,李某向客…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以清晰的司法判断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买家对商品真实性的误解主要由自身原因所致,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此前,买家李某在某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相中了A珠宝店销售的几块原石。下单前,李某向客服询问原石的产地、品质等详细信息,客服仅回复“料子好,性价比高”等,未明确承诺所售商品为“和田玉原石”。

  出于对自己鉴赏能力的自信,李某花费3万余元购买了若干块原石。收货后,李某认为切割后的成色不理想,于是和A珠宝店客服沟通,对方表示可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退款”,但李某一直未寄回。

  数日后,李某将A珠宝店诉至福田法院,理由是A珠宝店直播间客服多次向自己承诺所购玉石皆为和田玉原石,且A珠宝店的直播间标题含有“和田玉”字样,有误导之嫌。此外,李某将涉案原石委托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送检样品为“透闪石化大理石玉”,故A珠宝店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A珠宝店辩称,原石的石料品质和玉种具有不确定性,涉案原石价格远低于真正和田玉原石的市场价格,店方从未承诺所售原石为和田玉原石;李某作为成年人且对玉石有浓厚兴趣,对价格和品质的判断能力应高于普通人,此次购买更多是基于自身喜好和“赌石”心态,并非因销售方欺诈;店方曾多次要求李某寄回原石进行鉴定,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寄回,其自行委托的鉴定流程、结论存疑。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A珠宝店在直播销售中是否明确承诺产品为和田玉原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A珠宝店直播间名称虽含“和田玉”字样,但仅能表明其业务范围和宣传重点,不足以直接证明其明确承诺所售原石为和田玉原石。李某与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客服虽多次称原石产地为和田、原石未经过二次加工,但未明确承诺所有原石均为和田玉原石。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鉴定意见也未能证明涉案商品存在人工加工成分。

  而李某提交的鉴定证书虽显示送检样品为“透闪石化大理石玉”,但无法证实该送检样品就是此次交易中的涉案原石。在A珠宝店多次要求寄回商品、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存疑,不足以采信。

  涉案原石价格与和田玉原石市场价差距较大,李某作为玉石爱好者,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对玉石品质和真伪有一定鉴别能力,其在商家未明确承诺开出和田玉的情况下购买,更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对原石的了解和判断。

  综上,福田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案

  线上交易的远程性、信息传递的间接性会使买卖双方对商品信息的认知出现偏差,由此引发“欺诈”争议。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销售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需要结合交易场景的特殊性和法律要件综合判断,并非简单以“商品与预期不符”即可直接定性。

  在法律层面,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需满足法定要件,即销售方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购买决定。具体而言,销售方的故意表现为明知商品信息不真实或存在关键瑕疵,仍向消费者传递虚假内容;客观行为需具有明确性,如对商品的核心属性作出具体、虚假的承诺,或刻意隐瞒影响消费决策的重要事实;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购买行为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若无销售方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会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商家经营需守住诚信底线,商品信息要如实描述,产地、材质、功能等关键内容,不夸大宣传、不隐瞒瑕疵,避免用“绝对化”“保证性”表述误导消费;消费者购物时也要留心,及时保存相关直播宣传、聊天记录等,收到商品后要先验货,理性判断“宣传”与“实际”的差距,如权益受损,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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