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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联合版权局运用“一门式”调解机制 化解原创动漫IP版权纠纷 ——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某饮料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某文化传播公司主营动漫创作及IP运营,是某原创动漫IP系列美术作品的独家授权人及运营方,该系列作品因形象生动、风格鲜明,在互联网上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9月,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某饮料公司在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外包装及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线上平台广告宣传中使用该系列中…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播公司主营动漫创作及IP运营,是某原创动漫IP系列美术作品的独家授权人及运营方,该系列作品因形象生动、风格鲜明,在互联网上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9月,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某饮料公司在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外包装及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线上平台广告宣传中使用该系列中的美术作品,遂向某饮料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双方就侵权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等协商未果,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及结果】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具有前期反复沟通基础和协商解决问题意愿,为实质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线委托佛山市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版调委”)开展先行调解。版调委积极运用“一门式”调解机制,一次性化解本案及可能产生的衍生纠纷。一是法官指导把脉,精准确定争点。经沟通发现,双方对是否构成侵权各执一词,文化传播公司出示原创美术作品独占许可授权书、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书等,证明作品创意价值、对方侵权事实及造成损失;饮料公司则强调其系委托案外人某信息科技公司设计创作且委托合同约定素材不得侵权的免责条款,自身不存在侵权故意。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聚焦问题、找准症结,迅速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为饮料公司是否侵权以及侵权后果。二是类案推送对症,双向释法说理。围绕核心争议,为进一步减少分歧,调解员以法院类案判决为对照,开展释法说理。针对饮料公司,用示范案例讲明委托创作作品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明确其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方和受益方,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引导其认识侵权过错。针对文化传播公司较高赔偿额的诉求,释明需结合作品创作成本、侵权传播范围、对方获利等情况综合考量,引导其理性主张权益。三是找准病源开方,厘清三方责任。经以案释法,饮料公司仍有顾虑并表示将向案外人某信息科技公司追责。为一揽子化解纠纷,调解员提出将信息科技公司纳入调解范围,引导信息科技公司正视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错误,信息科技公司承认侵权并表示愿意担责。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某饮料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某信息科技公司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赔偿款。因三家企业分别位于北京、广州和佛山三地,调解员组织三方线上签订和解协议。四是调后督促履行,防范次生问题。和解协议签订后,为确保协议真正兑现落地,调解员对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经跟踪督促,侵权人迅速删除侵权链接并按期支付赔偿款。至此,这起原创动漫IP著作权侵权纠纷及可能产生的衍生纠纷得以一次性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动漫形象美术作品被擅自用于产品包装及宣传推广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此类纠纷在文创产业商业化进程中较为常见,多发于跨主体、跨环节的授权与使用场景,呈现出侵权数量多、侵权范围广等特点,且往往因侵权链条延伸、责任主体分散而导致化解难度较大。本案是运用“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版权纠纷一揽子化解的生动实践。一是强化法院与版权局联动调解,凝聚解纷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与属地版权局结合地区特色,建立版权纠纷“一门式”调解机制,充分发挥版权局在作品登记、行业监管、专业认定等方面的行政优势,以及法院在法律适用、平台支撑、指导调解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1+1>2”的解纷效能,促推纠纷在法律框架内高效化解。二是强化穿透性调解,做实解纷成效。本案化解过程中,不止于“眼前的纠纷”,而是深挖纠纷产生根源,采用穿透式调解法,将源头侵权人引入调解,一次性解决两件关联纠纷。同时,强化调后督促履行,积极跟踪督促侵权人履行和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三是强化智慧化调解,推动文创产业良性发展。本案三方当事人身处两省三地,案件立案受理、委托调解、法官指导、组织调解、签订协议、跟踪回访等全环节全流程均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办理,避免当事人奔波往返,有效缩短解纷周期,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让当事人可知可感多元解纷服务的效率和温度。本案的成功化解,既保护了原创者的创作动力与合法权益,也为使用者提供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清晰指引,为深化版权纠纷多元共治,构建健康有序的版权生态,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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