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闭环式实质化解抚养费纠纷,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陶甲诉陶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情况陶某某与曹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陶甲。婚后二人感情破裂,于2018年1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陶甲由曹某某抚养,男方随意出抚养费。因陶某某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陶甲曾于2020年将陶某某诉至法院。现陶甲以随着年龄增长,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增加,原抚养…
基本情况
陶某某与曹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陶甲。婚后二人感情破裂,于2018年1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陶甲由曹某某抚养,男方随意出抚养费。因陶某某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陶甲曾于2020年将陶某某诉至法院。现陶甲以随着年龄增长,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增加,原抚养费已无法覆盖当前开支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费。
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陶某某每月15日支付陶甲抚养费1000元至陶甲年满十八周岁止。针对该起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未成年子女二次起诉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全链条”闭环式机制实质化解纠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因案制宜开展调解工作,柔性解纷。委托社工充分开展社会调查,了解父母双方的收入、生活及未成年人抚养情况,注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与成长需求。法官与社工因案制宜,共同商定调解策略,通过情绪疏导——释法明理——共情共育展开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多措并举促进自动履行,实质解纷。审理法官督促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即时履行首月抚养费,并建立抚养费台账,由少审执行法官开展执前督促。执前督促过程中,针对陶某某反映收入不稳定不能较好按月支付的情况,经执前调解,双方同意开立子女抚养费专门账户,由陶某某根据收入情况变动存入款项,曹某某按月支取抚养费,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三是多方联动促推家庭保护,源头解纷。与妇联联动,通过村委会、社区从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等方面对当事人开展针对性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监护职责;与民政局联动,在离婚登记环节从法律规定、道德伦理等方面引导当事人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做合格父母。
典型意义
抚养费纠纷是涉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案件类型,呈现出纠纷数量庞大、实质解纷困难等特点。人民法院坚持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并重,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融合发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案中,审理法院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托审执一体的少审团队,联合社工、民政等多方力量,通过“全链条”闭环式解纷机制,实质化解、源头治理抚养费纠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