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不得因家庭不睦而拒绝赡养父母 ——叶某、伍某与叶乙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叶某、伍某夫妇年满70岁,叶某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伍某患有糖尿病、帕金森、高血压、陈旧性脑梗死等多种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两人育有叶甲、叶乙,均已成家。叶某、伍某跟随叶甲一起生活,日常照料及就医由叶甲负责;叶乙同村居住,但与父母关系不睦。叶甲因家庭经济拮据,无力独自承担全部赡养义务。2025年…
基本案情
叶某、伍某夫妇年满70岁,叶某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伍某患有糖尿病、帕金森、高血压、陈旧性脑梗死等多种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两人育有叶甲、叶乙,均已成家。叶某、伍某跟随叶甲一起生活,日常照料及就医由叶甲负责;叶乙同村居住,但与父母关系不睦。叶甲因家庭经济拮据,无力独自承担全部赡养义务。2025年春节,叶某、伍某因医药费、生活费与叶乙发生争吵,叶乙拒绝赡养老人。叶某、伍某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叶某、伍某除每月200余元农村养老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依法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院采纳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考虑到家事纠纷的特殊性,若单纯通过诉讼判决,虽能强制叶乙履行赡养义务,但可能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不利于亲情修复,故法院和检察院开展联合调解,劝说、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叶乙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向两位老人道歉,解开了多年的心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乙承诺向叶某、伍某支付医疗费并按月支付生活费,本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百善德为本,敬老孝当先。民法典规定的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和不可推卸性,不因家庭矛盾或经济困难而免除。本案中,法院和检察院深入走访,面对面倾听老人诉求,详细了解老人赡养现状及生活情况,向村委会核实老人家庭结构、子女情况及矛盾根源,在此基础上,共同制定“心理疏导+法律释明+亲情修复”三位一体的调解方案,通过调解圆满解决纠纷,既教育引导子女切实履行赡养义务,又减轻了老年人的诉累,体现了司法守护老年人权益的务实担当,传递了司法为民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