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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可以删除公司电脑资料吗?

深圳家事纠纷律师3年前 (2023-11-20)经典案例634
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近日,一则员工删除公司电脑资料引发纠纷的消息受到广泛关注。事情的起因是,上海市某公司员工王某,由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得知公司不再续签,一气之下删除了其电脑内的公司重要数据。公司得知后,以王某故意删除重要数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双方进而发生纠纷。《法治日报》记…

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

近日,一则员工删除公司电脑资料引发纠纷的消息受到广泛关注。事情的起因是,上海市某公司员工王某,由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得知公司不再续签,一气之下删除了其电脑内的公司重要数据。公司得知后,以王某故意删除重要数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双方进而发生纠纷。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梳理,近年来,员工因删除公司电脑资料引发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公司工作的李女士在离职交接工作时将电脑中的工作资料删除,2019年被法院判决承担公司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随着电脑设备和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公司的财产特别是生产工具的形式正在发生变化,从以往工业时代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等实物形态,逐渐转变为储存在电脑里的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非实物形态,员工因删除公司电脑资料引发纠纷,正是这种转变的体现。

在王天玉看来,随着数据信息对公司的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越来越重要,如果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数据合规制度,类似纠纷将会日渐增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认为,在数据时代的今天,劳动者删除归属于企业的数据资料,从传统劳动法的角度看也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在劳动法体系中,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包括告知、协助、保密、保护、禁业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劳动者负有协作义务,其中就包括返还、归还因工作需要而使用、占用的用人单位财产、资料的义务。”吴文芳说,实践中发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其实是在离职阶段,劳动者与企业管理关系弱,劳动者因被辞退而容易有过激行为,手头控制的资料是最容易的泄愤途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从劳动法律实务角度分析称,法律赋予劳动者各项权利,与此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履行各项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承担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郭政说,法律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期间形成的经营性电子数据、书面材料,以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不受影响,顺利进行,所以,上述事项的发生,也在于劳动者漠视工作文件对于用人单位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其认为没有必要办理工作交接,可随意处置相关文件。这是错误的思维。

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做才能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吴文芳提出,我们正在迈入数字时代,迫切需要劳动法律与时俱进,建议劳动合同法将来在修订之际,应重视数据时代的特殊问题,将劳动者和企业的后合同义务法定化,通过制定专门的条款对劳动者离职之际的协作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数据资料的移交、保管等问题。

郭政的建议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交接事项进行详细规定,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劳动者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后续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作为工作交接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无论是用人单位方单方解除,还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均应注意交流方式,注意事先进行资料保存。”郭政说,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做好数据留存与书面备份工作,避免在劳动者删除或丢失文件后陷入被动。

在郭政看来,如劳动者故意删除其掌握的交接材料而无法恢复,或者即使可以恢复亦需支出较大成本,则单位也有权视损失情况向劳动仲裁委及法院主张赔偿损失,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要求对方同意交接或进行赔偿,达到惩戒存在上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劳动者的目的。

王天玉认为,桥归桥,路归路,员工不能因为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就删除工作电脑中的数据资料,即不能用不正当行为作为对另一个行为的回应,而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维护各自的正当权益。

在他看来,这也给公司的数据管理提了醒,首先应当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明确电脑数据的管理,包括数据的归集、备份、访问权限等,明确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其次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明确公司数据被删除会面临的法律责任;最后是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的数据交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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